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(zhōngguó)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(guǎnghé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(fāzhǎn)中心: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制定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(qǐng)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28日(rì)
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(fāzhǎn)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(jí)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(bànfǎ)适用于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(gōngzhèng)的(de)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(gè)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履行(lǚxíng)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(一(yī)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体系;
(三)批准核电(hédiàn)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(jīxiè)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(jiāndū)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(hé)工作建议(jiànyì)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(rìcháng)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(wěituō)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(dānwèi)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(hédiàn)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(cáiliào)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(xìshù);
(四)负责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(gōngzuò)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,具体(jùtǐ)工作如下:
(一(yī)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(zhì)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(guǎnlǐ)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(táibān)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(dìngé)制修订建议。
第八条(dìbātiáo)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(zǔzhī)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(wèntí)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(fēngōng)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(dìngé)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(wèntí)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(zài)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总站组(zǔ)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(jìnxíng)初审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(xiūgǎi)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(wénjiàn)。
(四(sì)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(sòngshěn)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(dìngé)总站(zǒngzhàn)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(guǎnlǐ)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(shìyòngxìng)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(jiànyì),按照本办法(bànfǎ)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(gēnjù)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(tíchū)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(chéngxù)报批后,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(xūyào)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(jí)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(suǒzàidānwèi)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(guójiā)(guójiā)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(fùzé)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与造价工作(gōngzuò)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(néng)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(zhōngguó)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(guǎnghé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(fāzhǎn)中心: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制定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(qǐng)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28日(rì)
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(fāzhǎn)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(jí)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(bànfǎ)适用于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(gōngzhèng)的(de)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(gè)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履行(lǚxíng)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(一(yī)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体系;
(三)批准核电(hédiàn)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(jīxiè)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(jiāndū)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(hé)工作建议(jiànyì)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(rìcháng)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(wěituō)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(dānwèi)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(hédiàn)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(cáiliào)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(xìshù);
(四)负责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(gōngzuò)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,具体(jùtǐ)工作如下:
(一(yī)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(zhì)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(guǎnlǐ)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(táibān)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(dìngé)制修订建议。
第八条(dìbātiáo)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(zǔzhī)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(wèntí)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(fēngōng)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(dìngé)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(wèntí)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(zài)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总站组(zǔ)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(jìnxíng)初审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(xiūgǎi)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(wénjiàn)。
(四(sì)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(sòngshěn)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(dìngé)总站(zǒngzhàn)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(guǎnlǐ)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(shìyòngxìng)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(jiànyì),按照本办法(bànfǎ)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(gēnjù)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(tíchū)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(chéngxù)报批后,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(xūyào)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(jí)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(suǒzàidānwèi)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(guójiā)(guójiā)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(fùzé)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与造价工作(gōngzuò)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(néng)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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